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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关于建筑工程检测的规定
按照市建委的规定,2003年7月以后开工的建筑工程,竣工时要进行室内空气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能竣工备案。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市建委的资质认可及有关部门的计量认证,方可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活动。市建委质量处有关人士介绍,他们对提出资质申请的单位进行了人员、设备等多项条件的考核,才颁发了资质。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是在民用建筑工程竣工时,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当项目进行竣工备案时,有关部门将查看其室内环境质量的验收报告,不合格的不给予竣工备案,必须进行专业治理,再次检测时将扩大抽检的范围。
近来,购房人对室内空气质量越来越关注,由住宅中的氨气和装修中的甲醛超标引发的官司屡见不鲜,个人委托单位检测空气一度颇为流行。有关人士认为,实行验收空气后,住宅在竣工时达到环保标准,有助于保护购房人的权益。而且,把住了建筑“成品”这道关,将使工程在施工和选用建材的各项环节中注意环保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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