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实施第三步节能战略,有效控制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教[2004]368号文件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改革办公室、北京住总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主编的《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01-97-2005
,建设部备案号为J10530-2005。凡2004年7月1日后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2004)设计的居住建筑工程,均应按本标准对保温工程执行验收。其中3.0.3、3.0.5、10.0.2、11.0.1、11.0.5、11.0.9为强制性条文。
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